(2017)粤06民终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日标、伍令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日标,伍令岭,杨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日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令岭,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生,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日标、伍令岭因与被上诉人杨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日标、伍令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