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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954号原告:李某,女,1997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新蔡县。被告:王某1,男,1995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女孩王某2,××××年××月××日生男孩王某3。因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现已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我们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女王某2、非婚生子王某3均由被告王某1抚养,抚养费均由原告李某承担。王某2的抚养费每年2800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32年11月25日止,于每年的7月1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王某3的抚养费每年2800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34年4月16日止,于每年的7月1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