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6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一辉与中国人寿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辉,中国人寿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995号原告:孙一辉,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主要负责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仲泰,该公司职员。原告孙一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孙一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一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孙一辉负担。审 判 员 刘春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东勇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