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武梁,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彬,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彬追偿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代偿款57297.7元,利息损失9560.31,诉讼费14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车辆登记于其名下,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多次与其电话联系,遂由其妻子以其名义主动缴入3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3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