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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829无锡市天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良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良诚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天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惠山良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石进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天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汇利电器市场九区9号。上诉人无锡市惠山良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天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惠山良诚物资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惠山良诚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丽丽审判员  张圣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