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青岛纳卡森锌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纳卡森锌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04号申请人:青岛纳卡森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一路。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岛纳卡森锌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王强业、陈济花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岛区(原胶南市)室房产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王强业、陈济花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岛区(原胶南市)房产一处,(权证字号:鲁20**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