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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异35号异议人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桥东街13楼105-3室。法定代表人:高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牛军民,职务社长被执行人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桥东街13楼105-3室。法定代表人:高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异议。异议人称:我公司已提出再审申请,应先予执行主债务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我公司只是连带责任。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执行回转困难。特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经于被执行人(异议人)沟通,其同意我院先予扣划。后与其公司沟通得知异议人正在申诉。我院给其七日时间提交再审立案登记,至今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提交。另在北京市经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476号判决书中,证实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的法人高明实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控制人。在我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1293号一案中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员  梁春芳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