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3906312D。法定代表人:汪安宁,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69412011-0。法定代表人:刘福槐。被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448737875。法定代表人:范新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