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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37号原告:李明,女,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陈亮,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扎兰屯市。原告李明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陈亮死亡,现在没有继承人承担义务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