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37号原告:李明,女,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陈亮,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扎兰屯市。原告李明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陈亮死亡,现在没有继承人承担义务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