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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慧丽、潘宇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丽,潘宇辰,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陈慧丽,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潘宇辰,女,1999年4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法定代表人赵秀淼。申请执行人陈慧丽;潘宇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581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划拨被执行人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