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慧丽、潘宇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丽,潘宇辰,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陈慧丽,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潘宇辰,女,1999年4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法定代表人赵秀淼。申请执行人陈慧丽;潘宇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581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划拨被执行人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