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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聿清与曹闽、张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聿清,曹闽,张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450号原告:黄聿清,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曹闽,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翠娥,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聿清与被告曹闽、张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聿清、被告张翠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聿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曹闽、张翠娥立即偿还黄聿清借款7万元及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20日,曹闽、张翠娥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黄聿清借款7万元,当时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曹闽、张翠娥付了一个月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再支付利息,且至今未归还借款。黄聿清多次向曹闽、张翠娥催讨欠款,曹闽之妻张翠娥以曹闽失踪为由一直拖着不还。张翠娥辩称,黄聿清与曹闽、张翠娥系朋友关系。黄聿清所述借款属实。曹闽、张翠娥因做环卫需要交保证金,向黄聿清借款7万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借款借于2014年10月,借款后曹闽、张翠娥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20日。借款之后曹闽、张翠娥未归还过借款本金。曹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聿清与曹闽、张翠娥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曹闽、张翠娥向黄聿清借款7万元。2016年3月20日,曹闽、张翠娥重新向黄聿清出具借款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用期一年,利息每月1400元。此后,曹闽、张翠娥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未归还借款。另查明,黄聿清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保全了曹闽、张翠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龙××路××(西陂娱乐中心)房屋一套,支付了诉讼保全费902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闽0802民初34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曹闽、张翠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龙××路××(西陂娱乐中心)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黄聿清提供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聿清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经审查,黄聿清与曹闽、张翠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曹闽、张翠娥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己构成违约,现黄聿清要求曹闽、张翠娥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曹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曹闽、张翠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聿清借款7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计1002.5元,由曹闽、张翠娥负担;诉讼保全费902元,由曹闽、张翠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