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奕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奕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奕闯,男,1984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2011年1月6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2年1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5月20日因吸毒和容留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7年5月21日因吸毒成瘾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奕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奕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林奕闯接受上家侯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忙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林奕闯在收到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300元后,联系上家以获取毒品。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林奕闯在苍南县宜山镇东跳新村64号后门,将取得的一包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0.37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4将、陈某、金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检定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奕闯无视国法,接受他人委托而居间介绍,参与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奕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奕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奕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