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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国信中财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信中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丁志岭,张洪遐,张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902号原告:国信中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阎慧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185号6层。法定代表人:丁志稳。被告:丁志稳,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丁志岭,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洪遐,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艳利,女,199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信中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丁志岭、张洪遐、张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信中财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