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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海阳、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阳,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359号申请执行人程海阳。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应金良。被执行人陈华。程海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783民初130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陈华在(2017)浙0783执53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陈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