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字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冬梅、李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李玉华,官宝江,王金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字4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李玉华。被执行人官宝江。被执行人王金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华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北大王庄社区A区前街1208号1幢1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85执字415-1号高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立案执行的王冬梅与被执行人李玉华、官宝江、王金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华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华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北大王庄社区A区前街1208号1幢1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附:(2017)鲁0785执41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