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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苗敏与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敏,陈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59号原告:苗敏,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威,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苗敏与被告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苗敏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苗敏负担。审 判 员 (曾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