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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更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374号罪犯尹兵,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尹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尹兵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先后窜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炉屯村、秦庄村等地,持刀抢劫三起,劫取被害人方某、童某等人现金600余元,手机三部。罪犯尹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4/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朝 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 丽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