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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天国与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国,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国,男,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任秀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国与被执行人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王天国房屋拆迁补偿金816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62.5元、申请执行费1183元。被执行人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管理、证劵、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土地已经办理抵押,无证劵、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天国。申请执行人王天国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