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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汝州市曲剧团、闫孟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州市曲剧团,闫孟国,汝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9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州市曲剧团。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孟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张永振,该局局长。上诉人汝州市曲剧团因与被上诉人闫孟国、一审被告汝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247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曲剧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汝州市曲剧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4元,减半收取5302元,由上诉人汝州市曲剧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杨国山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谱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