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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太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12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太纪,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太纪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167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太纪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此案;2、判决里仁村履行1995年与其订立的承包合同;3、撤销里仁村将该地块租给他人的两份合同。事实和理由:1985年4月,其出资承包了22亩河滩建成了鱼塘,承包期至2000年底。1995年4月,河北乡为扶贫,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了红砖场,乡政府和里仁村委会成员向其保证土地承包权不变,暂时占用,等红砖厂把东山黄土用完后,土地承包权将还给其,为支持政府工作其就同意了,村里补偿给其4400元。砖厂经营15年,至2010年停产。村里未将该土地承包权还给,却另转租给他人,故要求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权返还。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王太纪起诉顺城区河北乡政府、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委会要求将土地承包权返还,主要原因是认为里仁村侵占了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但王太纪出具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于1985年参加土地承包,期限至2000年。2000年以后其未与里仁村继续签订承包合同,即2000年以后其未实际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本案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此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王太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青审 判 员 赵威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雪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