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建、高丹等与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高丹,魏伟,段红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306号原告:王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高丹,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伟,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现服刑于河南豫北监狱)。被告:段红娇,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王建、高丹与被告魏伟、段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建、高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高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高丹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建、高丹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