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利勇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勇,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44号原告:杜利勇,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芳,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利勇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利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利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利勇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