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永贵申请执行布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贵,布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布通华,男,汉。周永贵与布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绵竹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2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布通华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马学华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