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刘其发、戚元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刘其发,戚元俭,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冠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81号之一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被告:刘其发,男,汉族。被告:戚元俭,男,汉族。被告: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发,经理。被告:利津县冠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元俭,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刘其发、戚元俭、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冠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