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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史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史某于2017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史某1、史某2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70000元;二、被告史某于2017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史某1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特殊教育费47600元;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某1、史某2负担。”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6执2740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执行员  沈向红书记员  王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