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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抓获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纠集“马骝健”(原名陈某1)、“广西明”(在逃,身份未明)等多人对新兴县太平镇**村委叶某2小卖部的麻将桌进行打砸毁坏。二、2015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多人去到新兴县太平镇**村委叶某2小卖部(公共场所),持凶器弹簧刀对正在打麻将的村民梁某1进行掌掴和恐吓,致使现场其他的村民不能正常生活娱乐,小卖部经营秩序混乱。公诉机关针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物证:麻将桌、木棍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等;3.证人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叶某7等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2、梁某1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叶某某纠集多人持凶器恐吓和殴打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提出在事后其让人转交了5000元给叶某2,这5000元包括打烂麻将桌的赔偿款和其在叶某2小卖部的欠账。对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根本没有实施该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以为其在被害人叶某2经营的“**商店”欠账,怀疑叶某2烧毁其小汽车,便伙同陈某1、“广西明”等人去到新兴县太平镇**村委**村叶某2经营的“**商店”找叶某2理论,但叶某2不在商店,被告人叶某某一伙人便对商店内的财物进行任意毁坏而泄愤,有人手持竹棍将商店内的一张麻将桌砸坏。2015年4月间,叶某某赔偿了被打烂的麻将桌的损失给叶某2。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5日接到被害人叶某2的报案,于2015年3月17日决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13时被抓获。3.户籍资料、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犯罪记录。4.物证麻将桌、竹棍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4时0分,公安机关接到叶某2的报警后,派警前去新兴县太平镇**村委**村叶某2的住宅(**商店)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被害人叶某2经营的**商店内,现场发现商店内的麻将桌被人为损毁,现场遗留损毁的竹棍碎片。5.被害人叶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其在县城接到儿子打电话来,说叶某某带着一帮人砸坏了小卖部内两张自动麻将桌。其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赶回小卖部了解情况。回到村后又怕叶某某折返报复,其先到隔壁邻居家躲避,期间其儿子又打电话来,但电话那边不是其儿子的声音,该人说:“我是“阿健”,我大佬的车你都敢放火烧,你现在哪里?肯定是你干的,想死了吗?你以后就别打算回家,别让我看到你”。直到民警来处理时,其才敢返回小卖部。经清点,叶某某他们砸坏了一张麻将桌,另一张麻将桌桌面的绒布被打了几个洞。被打坏的麻将桌是2013年3月在新兴县城以2050元的价格购买的,打了几个洞的麻将桌是2015年2月10日以旧换新的方式以1550元的价格购买的。事发当晚,在场除了其儿子叶某3外,还有叶某5、叶某4等村民目击事件的发生。其与叶某某是同宗族的亲戚,平时没有矛盾。在2015年2月6日晚上叶某某曾找其,提出与其一起开设赌局,其不同意。2015年2月14日晚上6时许,叶某某曾打电话来说“你是不是不想开铺了,要考虑清楚”。事发当晚,叶某某的车突然发生自燃,叶某某怀疑其放火烧了他的车,便在其小卖部被打砸后,叶某某也曾出言对其恐吓。事发后,其打过电话给叶某某,让他赔偿其损失,并让他赔偿5000元(包括叶某某在其小卖部的赊账和打烂麻将桌的赔偿费用2000元)。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叶某某叫他侄子叶某8向其转交了5000元,当时叶某8把钱给其后就离开后,其没有出具收条给叶某8。6.证人叶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其和朋友叶某5、叶某4在其家经营的小卖部里闲坐,一辆丰田佳美小汽车开到小卖部附近,车上下来几个人,另外叶某某又带了几个人,加起来有10来人直接来到小卖部,他们什么都不说,其中一个人直接用木棍把小卖部的两张麻将桌打烂了,一高个子男子抓住其说“你们敢烧我们公司的车,你和老爸是不是不想活到过年了”,还说“他们赌局开得成,其家小卖部就没事,赌局开不成,其家小卖部也别想开了”。过程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叶某某带来的人当中,有一个叫“马骝健”,一个叫“阿秃”的,其他人不认识。叶某某一伙人本想来找其父亲的麻烦,见其父亲不在,他们发泄不满,现场进行打砸。当时除了其自己,还有叶某5、叶某4以及来打麻将的叶某9、叶某10、简某某等人,他们都目睹了打砸过程,后来叶某某那伙人则让叶某9他们四个无关的人先离开。其听其父亲说叶某某于当年2月14日曾打电话提出要在其家店铺开设赌局,其父亲不同意。2月15日凌晨,叶某某停放在**村的小汽车着火了,他怀疑其父亲烧了他的车,于是来到小卖部找其父亲,其父亲不在店铺,就发生打烂麻将桌的事情了。后来2月17日,其听其父亲说叶某某又出言恐吓他。7.证人叶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2015年2月15日0时许,其来到村里的**商店找叶某3闲聊。到凌晨3时许,有村民跑来小卖部,说附近一台小汽车着火,让小卖部的人帮忙救火。但小卖部的人害怕汽车燃烧容易发生危险,所以没有答应。过了约半个小时,有六七个人来到**商店,手里拿着一条竹竿的两个人用竹竿对着小卖部的两张麻将桌砸了一下,其中一张麻将桌被砸破了。其认识其中一个人叫叶某某,叶某某问叶某2在哪里?叶某3回答说他父亲外出吃宵夜了。叶某某让叶某3找他父亲回来。一个叫“马骝健”的男子直接质问叶某3,他父亲为何如此大胆烧他们公司的车。然后其看到叶某3打电话给他父亲询问发生什么事。等到警察快要来到现场的时候,一伙人陆续上了不同的车逃走了。当时在场的还包括他的朋友叶某3、叶某4以及在小卖部打麻将的四五个村民。(2)叶某5辨认出打砸叶某2小卖部的叶某某、“马骝健”(陈某1)。8.证人叶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2015年2月14日19时许,其去到太平镇**村朋友叶某3家里经营的小卖部找叶某3玩,21时许,叶某5也来到小卖部。在次日凌晨3时许,从外面跑来5名男子,其中一个男子用木棍打了一下小卖部里的麻将桌,另一个男子用脚把麻将桌的角踢烂,一个男子过来把叶某3抓住,说叶某3的父亲叶某2烧了他们的小汽车,叫叶某3找他父亲。叶某3说他父亲不在小卖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叶某3想离开,他们缠着叶某3不让他走,叶某3没有办法,只好在原地任由他们耍横,后他们离开在门口说“这间小卖部不要再开了,再开的话见一次就砸一次”。10分钟后,那些男子又折回来找叶某3父亲但没找到,逗留一个小时后才又离开。后来就是警察来现场处理了。那些男子当中,其认识叶某某、“马骝健”、“阿秃”。当时在场除了其与叶某3、叶某5之外,还有来打麻将的村民如叶榕进、叶某6、简某2等。(2)叶某4辨认出损坏叶某2小卖部财物的叶某某、“马骝健”(陈某1)。9.证人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同村的叶某2在县城吃宵夜,期间,叶某2接到叶某某的电话说:“你烧了我的车,你现在不敢回来啊?你心虚啊?”,没等叶某某说完,叶某2觉得莫名其妙就挂断了电话。过了一会,叶某2接到他儿子叶某3的电话说他们家小卖部被一班社会混混捣乱,把小卖部的麻将桌都砸坏了,让叶某2回来处理。于是其便跟叶某2一起回来。回到**村路口的时候,见到很多消防车,心怕有什么事发生,其和叶某2在附近的邻居家躲避一下。没多久,叶某2又接到儿子叶某3的电话,但电话那头好像不是叶某3,而叶某2一直在解释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希望对方查清楚再说。过了约一个小时,其跟叶某2从邻居家出来,回到小卖部,看到小卖部有麻将桌被打烂,有麻将牌被掀翻在地,叶某2的家人被吓得躲在一个角落,过来捣乱的人已经走了,过了一会儿,警察也到场处置了。(2)梁某1辨认出叶某某。10.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证明:(1)2015年2月15日凌晨,其一辆本田牌小汽车着火了,因其与叶某2存在一些债务纠纷,其怀疑是村里小卖部的老板叶某2烧的,于是打电话给其朋友包括“广西明”等人来找其,然后一班人一起去找叶某2理论。去到叶某2的小卖部,叶某2不在,只有他的儿子叶某3在看店,期间“广西明”跟叶某2的儿子吵起来了,然后“广西明”去门口捡了一根木棍进去把小卖部的一张麻将桌打坏了,其看到“广西明”打坏了麻将桌,赶紧把“广西明”拉走,然后一起离开小卖部。过了十天左右,叶某2打电话来让其赔偿被打坏麻将桌的损失及支付之前其在他小卖部的欠账,其说没有钱,叶某2就挂电话了。再过了几天,叶某2再次来电提及赔偿问题。其考虑“马骝健”跟叶某2比较熟悉,就找“马骝健”出面跟叶某2谈赔偿的问题,具体如何谈其不清楚。但叶某2后来来电让其去小卖部找他,其和“广西明”开车去到小卖部找叶某2,有一个叫“磷化新”的男子就冲过来掐着其脖子,一会儿才放手,其跟“磷化新”吵了几句就和“广西明”离开了。后来其让叶某8转交了5000元赔偿款给叶某2。(2)叶某某对叶某2小卖部被损毁财物现场进行指认。11.价格认定协助书、补充材料通知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兴县公安局委托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叶某2被毁坏的麻将桌进行价格认定,因不符合受理要求,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不予受理。12.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能将陈某1、“广西明”抓获归案。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第一宗犯罪事实的定性问题,评析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中,仅有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其纠集“广西明”,而其他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叶某某纠集多人的事实,指控的该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被告人叶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查,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的打砸麻将桌行为,主观上并非仅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被告人叶某某是以为其在被害人叶某2经营的商店欠账,怀疑被害人烧毁其汽车,为发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损毁他人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第二宗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就该宗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人叶某2、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叶某7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叶某某的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指控的该宗犯罪事实案发时间是2015年3月6日晚上,但被害人梁某1于2015年3月9日16时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性证据,并无相关物证等其它客观证据佐证,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被告人叶某某没有供述该事实,在案证据未能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叶某某实施了指控的该宗犯罪事实,本院对该宗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第一宗犯罪事实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第二宗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善伟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人民陪审员  苏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温创业书 记 员  李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