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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祥辉申请执行张宗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川1028执1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辉,张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辉,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宗华,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辉与被执行人张宗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宗华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海马牌汽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联系,因车在外地不易控制,且价值不大,其表示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