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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德文与杨余娅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德文,程霞,杨余娅,严亚非,重庆市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德文,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贤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霞,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平、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余娅,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严亚非,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重庆市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法定代表人:任德文。上诉人任德文因与被上诉人程霞、原审被告严亚非、杨余娅、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德文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德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德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66.23元,减半收取4433.12元由任德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