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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48唐志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志祥,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被告人唐志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志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志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唐志祥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与檀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镇江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宿舍区,采用钢管砸断电缆线、铁钳剥皮的方式窃得该公司橡套YC电缆线36米,价值人民币3162元,后销赃得款1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志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唐志祥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志祥退出赃物折价款31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志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缆线采购合同等书证,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嵇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镇价认刑【2017】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唐志祥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测量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唐志祥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志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志祥能退出赃物折价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志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