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李伟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李伟,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伟抚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毕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顺兵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粞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