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有菊、杨再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菊,杨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财保6号申请人:张有菊,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再文,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有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再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红花坪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52×××04的存折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公司在人民币365000元范围内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有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再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有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