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苏州海奕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海奕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40号原告苏州海奕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四方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华,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晓霞,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跃,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苏州市道前街170号。法定代表人毛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归浩,该局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朱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奕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及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海奕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