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少权、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权,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权,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51791-1。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权与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宝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与宝光公司、卓祥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淮执字第00200号】中,已裁定将宝光公司名下的淮土开国用(2010)第29号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淮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作价23024929元,交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抵偿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宝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王少权亦未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宝光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宝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