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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帮国与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孙帮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亦资街道胜境大道经信局办公大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1420919XF。法定代表人:程丰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帮国。上诉人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六盘水磐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青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