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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晓燕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燕,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83号原告:黄晓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陈冰滨,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石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达、吴秀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晓燕与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黄晓燕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黄晓燕负担。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黄灵庄书 记 员 雷发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