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翟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68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翟某某,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计373.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