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学武、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2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李屯路口。法定代表人宋文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文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李学武,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孙笑飞,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河南省洛阳市。上诉人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3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大唐官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家栋,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娟、程强,原审第三人李学武的委托代理人孙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的201310120064.0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4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5日,专利权人为李学武。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包括用配制好的瓷土与水混合制成坯体,晾干后放入窑炉中素烧的步骤,在素烧过的坯体上施釉,并放入窑炉中烧制成型的步骤,以及用配制好的白色瓷泥制成花和枝叶的步骤,其特征在于:白色瓷泥制成的花和枝叶先上釉后放入窑炉中烧制,备用;用乳香油将颜料调和好,按照设计图样在烧制好的坯体上绘制出图案的线条,晾干后在800℃的温度下烧制2—10小时,之后用颜料按照坯体上绘制好的图案进行彩绘;用调和好的颜料分别对烧制好的花和枝叶进行上色,彩绘好的坯体和上好色的花及枝叶分别放入窑炉中进行彩烧,彩烧结束后,在花和枝叶底部涂上低温釉料,然后按照设计图案放置在坯体上,晾2—3小时后放入窑炉在600—800℃的温度下烧制8-12小时即制得产品;所用的颜料包括红色颜料、黄色颜料和绿色颜料,其中,红色颜料的制备方法为:采用56—60wt%铅丹、20—22wt%硼酸、1—2wt%氧化铁、10—14wt%石英、4—8wt%氧化锌和1—2wt%氧化锑混合后在900℃—1000℃的温度下煅烧,取出冷却后粉碎过筛;黄色颜料的制备方法为:采用55—60wt%铅丹、8—10wt%硼酸、3—5wt%氧化锌、10—12wt%石英、8—10wt%硼砂、4—5wt%氧化铁和6—8wt%氧化锑混合后在900℃—1000℃的温度下煅烧,取出冷却后加入色剂,混合粉碎后过筛;绿色颜料的制备方法为:采用60—62wt%铅丹、28—30wt%硼酸和8—10wt%石英在900℃—1000℃的温度下煅烧,取出冷却后与色剂和氧化铝混合放入750℃—850℃再次煅烧后,取出冷却、粉碎过筛;其中氧化铝的加入量为绿色颜料总重量的2—5%;色剂的加入量为相应颜料总重量的8—12%;所述的浮雕采用浇注、粘贴或雕刻的方法制作在坯体上,或者在彩绘过程中在坯体上按照设计的浮雕图案填涂玻璃白,并经彩烧后制成。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浮雕采用浇注的方式制作,制作方法为:先按照设计样式制作带有浮雕图案的模型,然后以模型为基础制作模具,将陶瓷泥浆注入模具制成带有浮雕图案的坯体。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浮雕采用粘贴的方式制作,制作方法为:先按照浮雕图案制作模具,用瓷土制成泥浆注入模具,成型后取出,修整,然后贴到坯体上。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颜料、黄色颜料和绿色颜料在粉碎设备中粉碎15小时以上后过180目筛。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花的制备方法为:取白色瓷泥做成花瓣的造型,备用;另取一块瓷泥做成圆柱形,用瓷泥放进网状的纱布内挤成条,放在圆柱形瓷泥的端面上做成花芯;将做好的花瓣由小至大逐层黏在圆柱形瓷泥的周围,并整理成花的造型;用瓷泥做成条状,每三条为一组,顶端沾上瓷粉,将每组瓷泥条朝下的一端捏在一起,并插入做好的花芯内制成花蕊。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枝叶的制备方法为:取白色瓷泥做成叶的形状,放在工作台面上压扁;取一片事先准备好的真叶平放在压扁的叶形的泥片上,施以压力将真叶上的纹路印在泥片上,然后按照真叶的形状对泥片进行修整,切除多余部分,然后取下真叶;取瓷泥搓成条状枝干。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彩烧的温度为800—1000℃,时间为2—10小时。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素烧的温度为800℃。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雕、立体花造型与彩绘相结合的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坯体采用灌浆法制成,制备方法为:按重量百分比取配制好的瓷土87.3%、水12%和玻璃胶0.7%,混合搅拌18—24小时,过600目筛,倒入事先准备好的模具中,成型后取出放置5—10分钟,修坯后备用。”2015年7月3日,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13563585S,申请号为200930330338.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共8页。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557599B,专利号为201110417256.9的中国发明专利,共8页,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牡丹瓷的制作工艺,采用一定组成的瓷土基料和釉原料按照如下方法制作:步骤一、制泥坯;步骤二、制釉;步骤三、制坯:将步骤一制备的料将注入模具内,坯体成型后取出,晾干,再进行修坯处理,最后将修整过的坯体进行常温静置晾干后备用;步骤四、素烧:将步骤三晾干后的坯体放入窑内进行二次焙烧,第一次焙烧窑内温度:150-250℃,炼制时间:1.5-2.5小时,第一次焙烧完成后,取出放至室温再放入窑内进行第二次焙烧,第二次焙烧窑内温度:750-850℃,烧制时间:4-6小时,取出得到素坯,备用;步骤五、施釉:将步骤四中制得的素坯放入步骤二制成的备用釉浆中,进行施釉处理,取出静置晾干,得到坯体,备用;步骤六、锻烧:将步骤五得到的上釉坯体放入窑内锻烧,当窑内温度达到270—350℃时保持2小时后。再将温度升至400—500℃保持1.5-5个小时.然后待温度升至1200-1300℃时保持6-7个小时,之后关火待窑内温度降到100℃以下后,开始出窑,制得坯体,备用;步骤七、釉上彩绘:用熔点大于1000℃的颜料对步骤六中烧制成的坯体进行纹样勾勒染色,制得上色坯体,再放入窑内在700-900℃下进行烧制,烧制4-6小时,取出放至室温,制得成品。模具的制作要经过雕塑、模制和轮制,单模适用于器物上装饰用的贴花、堆塑等小附件,合模是用两个半模压制后对接粘合而成。适用于各种人物、动物和一些生活器皿。首先将经过揉搓和陈腐过的软硬适中的瓷土放入模子用手按压,其厚度根据制作物体的大小灵活掌握,然后用泥浆粘接合模,等到模具的瓷土本身有一定的强度时取出粘接组装成型,并用专用刀具将粘合部位修平,用手指抿抹,用毛笔或毛刷蘸水修饰,使胎体均匀,薄厚适中,黏合过的部位天衣无缝,宛若一体。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372422B,申请号为200810143073.0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5页,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大红釉面瓷的釉中彩方法。附件4:公开日为1999年10月27日,公开号为CN1232810A,申请号为98110172.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其公开了一种新型的低温陶瓷釉上颜料。附件5:《现当代陶艺鉴赏与收藏》第86、89、90页,复印件,共3页(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声称该书由江苏美术出版社于2012年10月出版、ISBN为9787534450600),其公开了一些传统的陶瓷成型工艺。洛阳大唐官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李学武,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李学武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明确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出示了附件5的原件,李学武对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3)将李学武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当庭签收。洛阳大唐官窑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了附件5的封面、序言、第234页复印件,其中显示出版社为江苏美术出版社,ISBN为9787534450600。2015年12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以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为由,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洛阳大唐官窑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在一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决定理由部分的文本和证据均无异议,认可将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可被诉决定中归纳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附件2公开,附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洛阳大唐官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审查结论正确。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洛阳大唐官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洛阳大唐官窑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李学武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附件1-5、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201110220306.4、201210424812.x、201310080732.1三份发明专利审查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0014段部分记载:“彩烧结束后,在花和枝叶底部涂上低温釉料,然后按照设计图案放置在坯体上,晾2—3小时后放入窑炉在600—800℃的温度下烧制8—12小时即制得产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所述坯体、花和枝叶上釉后放入窑炉烧制成型的方法为:放入窑炉后,窑炉炉盖不盖严,炉口留10%的缝隙,之后打开电源,电压调到40—50V左右开始烧制,当温度达到300℃左右时,盖严窑盖,电压调到100V加温,温度到400—500℃,电压调到150V,温度到1200—1300℃电压加到最大,烧制到额定温度后(具体额定温度根据产品不同在1200—1300℃之间调整),开始保温30分钟后把窑盖打开20%,开始降温到200℃左右,把窑盖全部打开,降到100℃以下后,开始出窑,煅烧完毕”。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所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般说来,如果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案中,洛阳大唐官窑公司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其理由为:1、说明书的描述没有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放置在坯体上”便可获取产品,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烧制温度1200-1300℃,而是给出了无法实现的600-800℃的温度,缺乏必要的技术内容“成瓷温度”;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黄色颜料与绿色颜料的数值不符合基本常识。经审查,首先,关于“放置在坯体上”。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彩烧结束后,在花和枝叶底部涂上低温釉料,然后按照设计图案放置在坯体上,晾2—3小时后放入窑炉在600—800℃的温度下烧制8—12小时即制得产品”,而在本专利说明书的第3页记载了“彩烧结束后,在花和枝叶底部涂上低温釉料,然后按照设计图案放置在坯体上,晾2—3小时后放入窑炉在600—800℃的温度下烧制8—12小时即制得产品”。对比两处记载,可以看出两处记载完全相同,说明书中包含了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放置在坯体上”。其次,关于“烧制温度”。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瓷器体与花、枝叶分别单独烧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包括用配制好的瓷土与水混合制成坯体,晾干后放入窑炉中素烧的步骤,在素烧过的坯体上施釉,并放入窑炉中烧制成型的步骤”和“白色瓷泥制成的花和枝叶先上釉后放入窑炉中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的记载后,很容易明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两处“烧制”对应的是说明书第0023段中记载的步骤,在该步骤中记载了烧制温度到1200—1300℃,且该烧制温度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瓷的烧制温度至少在1250℃以上的基本常识。至于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提到的“限定彩烧的温度为800—1000℃”、“权利要求1第八行给出的温度是600——800℃”,该两处温度并不是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的成瓷的烧制温度,而是彩烧和二次烧制的温度,洛阳大唐官窑公司对此理解错误,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给出混乱的说明。同时,瓷的烧制温度至少在1250度以上方可成瓷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基本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知道如何选择成瓷温度,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具体成瓷步骤中也对此作了记载。最后,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颜料的数值的问题。在含有组合物的权利要求中,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2)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设置上述条件的目的在于,各组分的所有数值都能取到,采用某一组分的任意数值,通过在其他组分的数值范围内调整其他组分的具体含量,能够实现各组分含量百分比之和等于100%。本专利中,各颜色颜料的组合物各组分含量范围均符合上述条件。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提出各组分含量上下限值累加总和应为200%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可以认定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认定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某一技术特征是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既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也可以进行充分说明。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白色瓷泥制成的花和枝叶先上釉后放入窑炉中烧制,备用;用调和好的颜料分别对烧制好的花和枝叶进行上色,彩绘好的坯体和上好色的花及枝叶分别放入窑炉中进行彩烧,彩烧结束后,在花和枝叶底部涂上低温釉料,然后按照设计图案放置在坯体上,晾2-3小时后放入窑炉在600-800℃的温度下烧制8-12小时即制得产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牡丹瓷的制作工艺,将该牡丹瓷的坯体与花和枝叶分别烧制,以免造成对颜色和釉料的破坏。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坯体和花分别烧制成后再用低温釉料连接,这种方式更容易操作,从而能够制作更为复杂的花的造型。附件2中虽提及单模适用于器物上装饰用的贴花、堆塑等小附件,合模方法中可用泥浆粘接合模,等到模具的瓷土本身有一定的强度时取出粘接组装成型。但附件2并未提及将坯体和花分别烧制,而是在制坯步骤中将坯体一次成型,再经过素烧、施釉、煅烧和釉上彩绘等步骤,制得成品,而本专利是经过素烧、施釉、烧制、彩绘和彩烧得到彩烧后的坯体,同时经过上釉、烧制、上色和彩烧得到彩烧后的花和枝叶,再在花和枝叶底部涂上低温釉料,然后按照设计图案放置在彩烧后的坯体上,烧制得到产品。通过阅读附件2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可以看出附件2采用的是传统的将坯体一次成型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技术方案采用了将坯体与花和枝叶分别烧制再通过低温釉料粘接(结合)在一起的技术方案,附件2和其他证据公开的内容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并未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洛阳大唐官窑公司有关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洛阳大唐官窑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洛阳大唐官窑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樊 雪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