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祁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6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祁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徐纯晔、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祁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祁某某租用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95号203室开设赌场并提供笔记本电脑及电视机等工具;被告人李某以其申请的“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获取赌博网站返利和收取赌客人资费获利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祁某某接受祝某某、张某某等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祝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祁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李某、祁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其罪行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祁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赌资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诫勉语:李某、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