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甲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甲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95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甲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居委会兴华西路93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覃甲坚。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天河工业路3号二层之二。法定代表人:薛成尧。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甲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6576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的方型烤盘,约定月结付款。2016年5月1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5月1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16576元,并约定5月前支付166576元,余款50000元于6月25日前付清。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将一张第三方容桂酷影广告设计工作室的支票交付给原告用于支付所欠货款,但因余额不足未能兑现。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息打印件、对账单、支票、小额票交回执来账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除支票、小额票交回执来账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外,其余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6年5月1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薛成尧在在对账客户为“厨尔”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6676元,并在对账单上“5月支付166576元,余下50000元于2016年6月25日支付”的字样处签名。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原告举证的对账单,本院对截至2016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6576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16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未在2016年5月支付相应货款,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甲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576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