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万宏宇与宋广波、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宏宇,宋广波,王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010号原告:万宏宇,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宋广波,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玉芝,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万宏宇诉宋广波、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万宏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可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