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富刚、蒋平珍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富刚,蒋平珍,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富刚,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福泉市马场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平珍(曾用名蒋富前),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泉市。法定代表人:刘刚,该镇镇长。上诉人蒋富刚因与被上诉人蒋平珍、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富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