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科成与武汉市滴滴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科成,武汉市滴滴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52号原告:任科成,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武汉市滴滴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任科成与被告武汉市滴滴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任科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科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