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桂文风与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文风,郭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605号原告:桂文风,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郭冰,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驾校教练,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桂文风与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文风与被告郭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文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桂文风当庭放弃了对利息的诉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5.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6年12月份偿还。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遂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2017年5月12日偿还,但至起诉之时,被告仅偿还2.8万元,尚欠2.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郭冰辩称,确实还欠原告2.5万元,其向原告共计借款5.3万元亦属实,这笔钱是借来是跟别人合伙开店的,后来亏本了,逐步的还了2.8万元,还剩2.5万元没有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被告因开店需资金而向原告共计借款5.3万元,被告于当年8月份出具了借据一张。同年11月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桂文风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身份证号340826198706160076还款日期2017.5.12备注:之前一张八月份金额一样的条子作废郭冰2016.11.8”。之后,被告陆续还款计2.8万元,下欠2.5万元,原告催要未果,故称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原件在卷佐证,被告对该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每个月还2千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原告不同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资金周转而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清偿。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庭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应及时清偿该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桂文风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郭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