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富谷、方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富谷,方水凤,刘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富谷,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水凤,女,汉族,1975年3月9日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梅,女,汉族,1962年6月17曰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祝显功,上饶市信州区中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徐��谷、方水凤因与被上诉人刘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富谷、方水凤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富谷、方水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富谷、方水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徐富谷、方水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李 虹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