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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贵平、赵书平等与王明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王明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75号原告李贵平,男,生,汉族,人。原告赵书平,男,,汉族。原告柳四平,男,生,汉族,行唐县。被告王明放,男,生,汉族,行唐县欢同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诉被告王明放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胜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