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贵平、赵书平等与王明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王明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75号原告李贵平,男,生,汉族,人。原告赵书平,男,,汉族。原告柳四平,男,生,汉族,行唐县。被告王明放,男,生,汉族,行唐县欢同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诉被告王明放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胜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