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098缪泉玉与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泉玉,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缪泉玉,女194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杨建明,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缪泉玉与被执行人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建明归还缪泉玉货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杨建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杨建明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缪泉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明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建明已履行义务5800元。因未能查获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800元,尚未执行到位457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缪泉玉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建明、闵文琴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缪泉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