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朝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文贵,敖永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709号原告:王朝伦,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1号福安大道5楼。主要负责人:尤程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恩,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贵,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敖永昌,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王朝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张文贵、敖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恩、被告敖永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朝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文贵、敖永昌赔偿王朝伦交通事故损失共计96613.7元;2.判令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王朝伦以其父亲已病故为由撤回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与事实:2015年9月23日23时40分,王朝伦搭乘敖永昌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时被张文贵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文贵与敖永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粤B×××××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鉴定,王朝伦构成十级伤残。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我司已按第一次判决向王朝伦支付41790.73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支付完毕,伤残限额剩余885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我司按4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对王朝伦部分诉求有异议。医疗费,应扣除非社保用药,且王朝伦应提供相应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佐证。对住院伙食补助无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未提供相应误工收入证明,不同意按3000元/月计算,应参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中山市职工平均工资2620元/月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因无证据证实王朝伦于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及工作,故应按其户籍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朝伦父母的身份证超过有效期,亲属关系证明亦无派出所盖章,应提交户口本佐证,且应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付11003元/年计算。第一次判决书中确定王朝伦自身有过错承担10%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4500元计算。交通费无单据,酌情计算200元。张文贵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没有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敖永昌辩称:王朝伦明知敖永昌饮酒仍乘坐其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朝伦诉求过高,我方赔偿能力有限,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3日23时40分,张文贵(驾驶证准驾车型C1E,逾期未换证)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段大唐家具对开路段时,与敖永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朝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敖永昌、王朝伦受伤及车辆损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溪大队于作出山公交认字第[2015]第B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文贵与敖永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朝伦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朝伦因伤治疗,并于2015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前期发生的损失。本院作出(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其中确定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1500元(包括医疗费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21500元),则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余885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290.73元。此后,王朝伦继续治疗,住院5天,产生医疗费5077.7元。出院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1个月”等。2017年4月28日,经广东宏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朝伦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朝伦支付鉴定费1800元。另查明:王朝伦之母欧作碧(于1952年11月7日出生)健在,其生育王朝伦等两个子女。再查明:敖永昌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属其本人所有,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张文贵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属其本人所有。该车在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一、关于本案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张文贵在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责任确定如下:㈠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各责任限额内向王朝伦先行承担赔偿责任。㈡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的承担问题。根据(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王朝伦承担10%过错责任。由张文贵与敖永昌各承担45%责任。由于张文贵在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张文贵前述承担部分依法应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王朝伦赔付。二、关于王朝伦损失认定及各被告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5077.7元(按票据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按100元/天计算住院5天)。3.护理费550元(住院5天,酌情按110元/天计算)。4.误工费3500元。误工时间包括住院5天及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误工共计35天;工资标准按第一次判决确定的3000元/月计算。则误工费为3000元/月÷30天×35天=3500元。5.交通费300元(酌情确定)。6.残疾赔偿金76194.6元。包括:⑴伤残赔偿金69514.4元。王朝伦构成十级伤残计10%,则伤残赔偿金依主张为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⑵被扶养人生活费52373.12元。王朝伦之母欧作碧按主张扶养10年,王朝伦负担1/2。则被扶养生活费按主张为13360.4元/年×10年×10%×1/2=6680.2元。两项合计76194.6元。7.鉴定费1800(按票据计算);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伤残等级,酌情确定);前述1-2项合计5577.7元,属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由敖永昌赔偿45%即2509.97元,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45%即2509.97元。前述3-8项合计87344.6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范围,由于未超出剩余限额范围,均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承担。据此,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赔偿王朝伦损失89854.57元(计算方式:2509.97元+87344.6元=89854.57元)。敖永昌应赔偿王朝伦损失2509.97元。张文贵于本案中不用向王朝伦支付赔偿款。综上所述,王朝伦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数额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张文贵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朝伦交通事故损失89854.57元;二、被告敖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朝伦交通事故损失2509.97元;三、驳回原告王朝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王朝伦负担49元(原告王朝伦已预交11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王朝伦),由被告敖永昌负担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王朝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宝华谢俊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