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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华与孙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华,孙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45号原告:董华,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孙闹,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华与被告孙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2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21日,被告孙闹向原告借款100235元借款期限壹年。其中被告所借的100235元有一部分是原告刷信用卡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闹未依约归还本金及利息。另根据2016年1月20日原告与孙闹所签订的承诺书,被告每月30号最抵还款2000元以上,如有未还直接起诉名下房子一套。原告认为,被告孙闹向原告借款,且没能按时还款造成原告的利益有所损害,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请。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孙闹的送达地址未找到孙闹此人,送达地址所在社区登记中显示并无孙闹居住的信息。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该案中,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