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林豹、张红梅等与李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豹,张红梅,李化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163号原告胡林豹,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张红梅,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胡林豹妻子。被告李化彬,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胡林豹、张红梅诉被告李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林豹、张红梅及被告李化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林豹、张红梅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在吕河乡新寺村经营有一粮油收购门市部。被告李化彬所经营的正阳县好运来粮油公司常年收购原告夫妻收购的花生米,其中在2016年7月18日进行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李化彬欠款724500元。上述款项因李化彬突然宣布公司破产而拒绝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化彬、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24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要求被告李化彬偿还欠款344500元。被告李化彬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偿还,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林豹、张红梅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在吕河乡共同经营粮油收购门市部。2016年4月份,二原告向被告李化彬出售花生米20余万斤,被告李化彬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724500元,并于2016年7月18日向原告胡林豹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胡林豹现金柒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724500元)李化彬2016.7.18”。欠条出具后被告李化彬又偿还原告380000元,下欠344500元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林豹、张红梅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胡林豹、张红梅将其花生米出售给被告李化彬,由被告李化彬出具欠条一张,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李化彬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344500元货款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胡林豹、张红梅要求被告李化彬偿还欠款344500元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化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林豹、张红梅欠款34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5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3233.5元,由被告李化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舒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