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国安放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安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国安,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太湖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辩护人蔡根震,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国安犯放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皖0825刑初61号刑事判决,赵国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维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国安及其辩护人蔡根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国安因与赵某2产生矛盾,为报复赵某2,赵国安产生��火烧毁赵某2承包山场的念头。2017年2月26日18时30分许,赵国安来到“横路秋”山场脚下,用打火机点燃山场内侧倒地的一撮芭茅,放任火灾不断蔓延。当日下午7时许,当地群众发现火情后及时进行了扑救,有效阻止了火势向东、南、北方向连片的国家级公益林山场及周边农户住宅、高压线路扩散。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5平方米,均为有林地,过火林木为马尾松。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打火机铁头等物证、证人赵某4、赵某2、赵某3、赵某1胜、赵某1忽、石某、聂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也的陈述、被告人赵国安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国安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赵国安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国安取得被害人赵某1也的谅解,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国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赵国安上诉提出,其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动机是一时糊涂,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赵国安的辩护人提出与赵国安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赵国安放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赵国安是在公安机关让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依法改判。但其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因为当地群众及时扑救才避免的,是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建议在量刑时不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农历2016年4月份,上诉人赵国安因饮水问题与赵某2产生矛盾。为报复赵某2,赵国安决定到本组赵某1也家“横路秋”山场放火,以便烧毁赵某2承包的“代山”山场,同时促使其早日动工,自己在做工中既省事又能挣点钱。2017年2月26日18时30分许,赵国安趁着天快黑的时候,独自从家里沿小路步行至白龙寺庙,并从庙里东侧的香台上拿走一个一次性打火机,后走到���横路秋”山场脚下,站在路边靠近山嘴的地方用打火机点燃山场内侧倒地的一撮芭茅,并随即将打火机丢入前方尚未烧着的芭茅丛中,看见山林着火后立即转身下山从原路返回家中,放任火灾不断蔓延。当日下午7时许,当地群众发现火情后及时进行了扑救,有效阻止了火势向东、南、北方向连片的国家级公益林山场及周边农户住宅、高压线路扩散。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5平方米,均为有林地,过火林木为马尾松。另查明:2017年2月26日18时43分,太湖县牛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向太湖县森林公安局电话报案称,牛镇镇龙湾村方山组发生火情,要求查处,经公安干警的摸排走访,将赵国安等四人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当晚23点许,办案民警联系龙湾村村支书聂某1,让聂通知赵国安等四人到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国安到达森林派出所在接受办案民警询问时,如实交代了放火烧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3月1日,被害人赵某1也同意不要赵国安赔偿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打火机铁头一个,证实上诉人赵国安所使用的放火工具系打火机。二、书证(一)太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处警工作登记表、太湖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太湖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二)拘留证、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太湖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决定对上诉人赵国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赵国安有高血压,太湖县��守所决定不予收押,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三)上诉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赵国安的基本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四)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赵国安系太湖县森林公安局确定其为嫌疑对象后,口头传唤归案,后赵国安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五)太湖县牛镇镇林业工作站证明,证实放火山场为国家级公益林,相邻山场为“代山”和“老岩尖”山场。(六)太湖县气象局证明,证实案发当天天气为晴天,偏南风1.9m/s。(七)牛镇镇供电所证明,证实牛镇镇龙湾村方山组线路属于0.4千伏输变电线路。(八)赵某1也、赵某3、赵金华、赵某7等农户的林权证,证实赵国安所放火的山场及周边山场属国家公益林。(九)鹅公包荒山承包协议、代山荒山承包协议,证实赵某2于2016年12月29日承包上述山场。(十)协议,证实赵国安与被害人赵某1也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赵某1也同意不要赵国安赔偿。(十一)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赵国安没有犯罪前科。三、证人证言(一)赵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9时许,其接到其妹婿电话,说“横路秋”山场发生火灾,叫其回去打火,其回家后,看见村主任聂某2打火回来;案发当天18时10分许,其看见赵国安从其门前经过。(二)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6日晚7时许,其父亲赵某1忽接到村书记聂某1的电话,说发生了火灾,叫其去打火,于是其迅速与王���、赵某8等8人上山打火。2016年4月因饮水问题与赵国安家发生矛盾;火灾发生地点属赵某1也家山场。证实其承包了代山等山场。(三)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6日晚上7时许,其妻子聂桂花发现其家屋背后“沙田塝”山场发生火灾,于是其迅速打电话给村书记,然后和王某、赵某2等人上山打火,火灾一二十分钟就打灭了。(四)赵某1胜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准备上山打火,在途中,看见其他打火的人将火打熄灭了。该起火灾地点与“代山”等山场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五)赵某1忽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接到村书记的电话后,及时派其儿子上山打火;该起火灾地点与“代山”等山场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2016年因饮水问题与赵国安发生矛盾。(六)石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赵国安放火烧山的原因系其身体不好,与赵某2家因饮水问题有矛盾、村里扶贫不公等原因;证实该起火灾地点与其他山场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赵国安打电话联系了赵某1也,取得了赵某1也的谅解,赵某1也不要求赔偿。(七)赵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赵国安因饮水问题与赵某2等人发生矛盾。(八)赵某1仲的证言,证实该起火灾地点与其他山场、房屋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白龙寺庙案发前有香纸、炮竹和打火机,案发后打火机不在那里。(九)聂某2的证言,证实该起火灾地点与其他山场、房屋、高压线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2016年赵国安因饮水问题与赵某2等人发生矛盾,后由其调解好。(十)汪某的证言,证实该起火灾地点与其他山场、房屋、高压线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赵国安家不符合贫困户的条件,因饮水问题与赵某2发生过矛盾。(十一)赵某6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在赵国安家门口带小孩,下午5点多看见赵国安在家搞水管;火灾地点与其居住房屋不远。(十二)聂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其积极组织扑火,火灾被及时扑灭。该起火灾地点与其他山场、房屋、高压线相连,如不及时打灭,会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镇领导通知赵国安到赵某1忽家开会,会场上赵国安总是玩手机,有些反常,开完会后镇领导要求其连夜突审赵国安。后赵国安在其面前承认了放火行为。三、被害人赵某1也的陈述证实被烧山场系其家山场,属公益林;案发后,赵国安向其承认放火烧山行为,赵国安电话里向其赔礼道歉,其表示谅解。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告知其过火林地的鉴定意见。四、上诉人赵国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农历2016年4月份,其因饮水问题与赵某2家产生矛盾,同时嫉妒赵某2家被评为贫困户,又是护林员,为了报复陷害赵某2,其决定到本组赵某1也家“横路秋”山场放火,以便烧毁赵某2承包的“代山”山场,同时促使赵某2早日动工,其在做工中既省事又能挣点工钱。2017年2月26日18时30分后,其趁着天快黑的时候,先到白龙寺拿打火机,然后到“横路秋”山场放火,山场烧着后,从原路返回家中。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证实赵国安放���所烧山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林地面积95平方米,公安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国安。六、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勘验图、提取物证登记表等证实案发现场所反映的直观情况;现场勘验依法提取打火机铁片一个;赵国安指认打火机的来源地、点火位置、打火机被火燃烧后剩下的铁皮;赵国安的放火行为对公私财产安全(公益林、农户房屋、高压线路)构成重大威胁。七、视听资料证实太湖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讯问被告人赵国安的情况;放火现场的直观情况。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证据:一、证人证言一份:上诉人��辩护人对赵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赵国安是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去接受调查的一起有四人,包括其自己也是公安机关嫌疑对象。二、谅解书证实赵国安所在村民组村民联名请求二审法院对赵国安从轻处罚。检察员质证认为,对赵某2的询问笔录要证实的内容,应以公安机关对赵某2的询问笔录内容为准;赵国安所在村民组村民联名的谅解书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如下,第一份证据上诉人的辩护人对赵某2的询问笔录所要证明的事实,与公安机关对赵某2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所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第二份证据谅解书与本案事实无关,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二审庭审时���检察员提供一份太湖县森林公安局牛镇森林派出所2017年6月8日出具的《赵国安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摸排过程中发现赵国安形迹可疑,遂将赵国安等四人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并通知四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赵国安在接受公安询问时交代了自己放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太湖县森林公安局牛镇镇森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在摸排过程中发现赵国安形迹可疑,遂将赵国安与其他三人一起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并通知四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赵国安在接受公安询问时交代了自己放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公安机关在摸排过程中,并未掌握赵国安实施放火犯罪的任何线索、证据,仅仅是根据赵国安在摸排会场上不正常的举止、神态等情况判断其有可能是嫌疑对象,而同时被公安机关列为嫌疑对象的也非赵国安一人,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可疑”是非具体的、泛化的、无客观依据的,只是公安民警根据经验和直觉作出的判断。赵国安应当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规定的“形迹可疑”之人,依据该条之规定,对于“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赵国安及其辩护人关于赵国安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国安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山林,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判定性准确。上诉人赵国安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未认定赵国安的自首情节不当,应予纠正。赵国安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赵国安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取得被害人赵某1也的谅解,又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赵国安被羁押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原审判决认定刑期起始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有误,应予纠正。综合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刑初61��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赵国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国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泽平审判员 黄 锋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